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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文件政策与旧政策对比

撰写时间:2021-09-0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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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

〔2021〕32号

新政策

现行政策

1

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国科资函〔2019〕35号

直接费用按三大类别申报(60家试点单位);

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目单项10万以上详细说明,其余分类说明。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

编制预算时,定额补助式项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成本补偿式项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测算过程说明。

2

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国科发资(2019) 45号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1)总额一般不予调増,确需调整需报专业机构审批

(2)总额调减、内部结构调整以及设备购置明细变化,单位内部审批。

各科目之间预算调剂由单位审批,其中:

(1)两类之间预算调剂, 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

(2)同一类预算内,可由单位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単位、课题参与单位调整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照《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资函 【2017】53号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3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

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经费使范围限于与科硏相关支出

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规定进行管理。

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4

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5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6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

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7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国发(2018)25号

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国科资函(2019)35号

(一)试点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4个“智力密集型”重点专项(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 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智能机器人);2019年指南支持项目;申请的预算符合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实验材料耗费少;63家试点单位。

(二)试点时间: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特别强调:“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比例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纯理论基础研究类执行。

8

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

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

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国发〔2018〕25号

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9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土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0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国发[2018] 25号

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

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

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岀,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科硏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11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

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12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

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13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差旅费: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费标准。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解决没有住宿费发票就无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等的问题。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管理权限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院所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会,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备注:地方单位执行地方相关规定,其他类型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无法取得发票: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 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14

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

15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国发〔2018〕25号

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国科发资〔2019〕45号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16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

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17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18

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19

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

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

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20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21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国发〔2018〕25号

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国科发资〔2019〕45号

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22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23

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

24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

25

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

 

32号文件政策与旧政策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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