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国内渔业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撰写时间:2021-01-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以捕捞生产或以交易为目的的垂钓行为。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二是要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有效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三是要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要根据监管能力实际,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积极探索建立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注册垂钓制度,严格控制垂钓人数及钓具数量,为垂钓管理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二)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严格控制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在其他重要水域,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或垂钓区。

(三)规范垂钓行为。各地要根据水生生物产卵、索饵、洄游等特点,制定禁止垂钓期。要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规范钓具、钓饵类型,明确垂钓方式,制定准用钓具名录,限制钓具数量,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有条件的垂钓区域可从保障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通过明确运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措施,支持进行生态钓场建设。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四)加强钓获物管理。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误钓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要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救护预案,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强化日常执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积极利用“护渔员”等协助巡护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主动设立并公布违法垂钓举报专线。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

(六)严打非法垂钓。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以捕捞生产或以交易为目的的垂钓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管理,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监管职责。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抓好落实,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二)健全监管体系。各地要推动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切实发挥信用效能在垂钓管理中的作用。要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要探索建立垂钓管理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作业,建立涵盖垂钓主体备案、垂钓事项及钓获物上报的监管机制,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加大宣传引领。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摒弃陋习,树立正确的垂钓理念,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自觉抵制使用非法钓具、破坏生态、非法交易等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出处: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