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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撰写时间:2021-04-26 [来源:南海水产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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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全所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我所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凡以政府财政投入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共享。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仪器设备实行所内共享(根据需要部分可实行社会共享);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社会共享。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宗旨和目的:

1、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2、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3、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运行模式。

第二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

第六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来源于所统一购置和研究室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的条件:

1、仪器设备完好,其性能指标能达到原仪器设备功能或具有特殊功能。

2、仪器设备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故障次数/运行次数)。

3、共享程度高,能提供30%(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4、有熟练的操作人员,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校正,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 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系统内优先共享。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同时加入“广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和“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九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达不到科研和教学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力、故障频发的仪器设备淘汰出共享平台序列;对能达到要求,未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程序纳入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序列。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设立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分管条件和科研的所领导、科技条件处、科研处、财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条件和科研的所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条件处、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科技条件处。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全所大型仪器设备配置规划。

2、组织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3、指导仪器设备协调共享共用、开放使用,统筹仪器设备的共享机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定期公布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功能指标以及相关情况。

5、研究解决其它与仪器设备共建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6、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的权利:

1、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服务费。

2、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

3、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

4、优先资助共享平台内科研人员进行仪器分析方法的研究。

第十四条 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应尽的义务:

1、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或研究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接用户的测试任务或研究工作。

5、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仪器设备信息。

6、产自共享平台内的成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相关人员实行共享。

7、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考核内容包括使用机时、样品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采取准入制。对进入和退出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主要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每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使用流程

第十七条 管委会在本所网站公布列入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清单、存放地点和管理员。

第十八条 需要使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用户填写《共享平台大型仪器使用登记卡》,提出使用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安排使用时间。

第十九条 用户在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设备,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测试分析。

第七章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收费和补贴办法

第二十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费不足。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费标准:管委会根据仪器设备的水电、耗材及设备维护费,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出所辖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所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办法:用户填写《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卡》及缴费单,用户和仪器管理员共同签字,作为收费依据,用户凭缴费单到所财务处缴纳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基金专门用于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升级改造。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60%返还原大型仪器设备提供部门,用于水电、耗材等成本补助,30%进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10%用于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以及仪器维护保养人员的补贴;所相应配套20%进入该基金,用于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如需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中划拨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财政资金弥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条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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