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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意见》进一步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实施

撰写时间:2018-02-27 [来源:中国海洋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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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实施的指导意见》印发,《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指南》也随文一并印发。该意见是继《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后发布的又一重要文件,标志着生态岛礁工程管理与技术规范体系基本搭建。

《规划》实施以来,沿海各地抓紧推进建设,生态岛礁工程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工程、轻保护,项目调整程序不明,部分进展缓慢,验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须解决。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求,推动解决生态岛礁工程建设面临的问题,完成《规划》既定目标,国家海洋局编制印发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5项主要任务。一是明确了工程主体责任。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生态岛礁工程的责任主体,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政府是推进本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是强化了工程实施基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规划或计划,明确资金投入渠道和具体项目安排。具备项目建设基础或已开工建设的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政府,可申请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给予奖补;对无规划计划、无资金投入、无建设基础的,中央财政不予支持。

三是突出了工程生态要求。明确要求生态岛礁工程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生态,提升海岛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不得改变海岛自然岸线属性,不得减少砂质岸线长度,不得降低植被覆盖率。

四是协调推进工程实施。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项目实施。明确要求需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要做好档案管理。并明确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支持的生态岛礁工程,应设置“生态岛礁国家示范工程”标志。

五是严格工程验收监管。明确沿海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中央财政支持生态岛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变更、验收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定生态岛礁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意见》还明确了生态岛礁建设要求。《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指南》针对生态岛礁工程本底调查、工程建设、生态监视监测站点建设作出要求,细化了生态岛礁工程分类建设内容与要求,细化了生态岛礁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评价的相应指标,通过实际应用边实践边完善。《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宣传引导等4个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岛礁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地方建成一批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的生态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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